房屋欲脫售,能否以修改簽約日期的方式,躲避課徵奢侈稅?

張貼日期:Oct 15, 2014 9:15:53 AM

房屋欲脫售,能否以修改簽約日期的方式,躲避課徵奢侈稅?

案例:

孫小姐於民國99年2月在新竹市區買了一棟房屋,孫小姐最近想要把房子賣掉,但是在奢侈稅相關立法完成後,孫小姐怕會被課徵奢侈稅。孫小姐則詢問朋友,朋友即建議孫小姐可以將日期倒填回去,把時間修改成在立法前就已經簽約。孫小姐想知道這樣做就可以規避課徵奢侈稅嗎?會不會有什麼其他的問題呢?

解析:

一、孫小姐要出售的房屋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課徵的範圍內(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參照),除非有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否則依法規定都會被課徵奢侈稅。本件孫小姐應是想利用本條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的特性以規避課稅,但本條例「持有期間」的規定不僅止於施行後,對於 「施行前」完成移轉登記皆於期間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三項 參照)。

二、其實本條例仍然有缺漏,有網友指出,因移轉登記日需向登記機關登記, 此為無法造假的,但截止日是為「簽約日」,因此如將簽約日倒填寫於條例施行前超過二年,則有可能規避課稅。

三、但是必須小心,於此若被相關機關查到,會有「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的可能,而此約定就會「無效」(民法第87條第一項),並可能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且其買方亦恐構成「幫助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的風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法條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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