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26, 2016 6:46:52 AM
按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既另有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非當然適用。系爭房屋係屬國有之眷舍,俞瞿導新及被上訴人並非所有權人,俞瞿導新與俞惠祥間之使用借貸關係終止後,俞士華、俞淑慧未將其戶籍遷出,及廢止用電、用水,似僅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而不負侵權行為或侵害所有權之責任。(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