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既未遂,是以毒品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為斷

張貼日期:Aug 11, 2014 7:24:17 AM

按販賣毒品罪,係基於禁止管制之毒品擴散、流通之立場而為規範,故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作為既、未遂之標準,至於賣方是否已經收得價金或約定之對價,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87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