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10, 2013 9:58:1 AM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但並未明定須具備律師資格。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由上述法條之規範主體即可推論,告訴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公司得否委任自然人擔任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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