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前後案件供述不同,何者涉嫌偽證,應個別判斷(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判例)

張貼日期:Sep 25, 2013 5:8:43 AM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刑事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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