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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Jul 08, 2016 11:51:12 AM

按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之重要爭點,本於充足舉證及辯論下,已為實質 判斷者,基於當事人程序權業已受保障,仍應賦予該理由之 判斷一定拘束力,以符程序上誠信原則及訴訟經濟。是同一 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其他訴訟,除原判斷顯然違背 法令、顯失公平、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影響原判 斷外,應解為法院於後訴就該重要爭點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37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0 12號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