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訴之預備合併】預備合併,以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法律關係不能並存為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Jun 21, 2012 5:10:12 AM

【民訴/訴之預備合併】預備合併,以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法律關係不能並存為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訴之預備的合併,以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法律關係不能並存為其要件,法院應依原告所列聲明及訴訟標的之順序,依次審判之,即應就先位之訴先為審判,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預備之訴調查裁判(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85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以預備合併之訴方式起訴,而其先位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與備位離婚請求,係不能併存之起訴聲明,依上開實務見解,本院應就原告之先位聲明審理。(北院民事98年度家訴字第16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