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張貼日期:Sep 25, 2012 1:18:38 AM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又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990號、第1233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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