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之『意圖散佈於眾』

張貼日期:Mar 01, 2012 5:49:30 PM

【法律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

按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行為人係為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目的而行為,但不須達眾所週知之程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