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的意義,以及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

張貼日期:Dec 07, 2012 9:58:21 AM

【民法/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的意義,以及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 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 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 ,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 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 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 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 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判決)

重點整理:

  1.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2. 借名登記契約側重:(1)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2)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

  3. 契約類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

  4. 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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