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買賣契約僅記載房屋總價格,這樣合理嗎?

張貼日期:Oct 02, 2014 7:12:54 AM

購買預售屋,買賣契約僅記載房屋總價格,這樣合理嗎?

案例:

阿慶在桃園看上了一間預售屋,在銷售員的介紹下及與家人討論後,已經確定要購買了。日前正要準備與建商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而建商依法讓阿慶先將契約帶回去審查幾天過後,進而再完成簽訂的行為,但就在阿慶審閱房屋買賣契約時,發覺建商僅在契約上記載此間預售屋的總價,阿慶並不曉得對於主建物,陽台、雨遮共占掉了多少,阿慶想知道這樣合理嗎?

解析:

一、阿慶與其建商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並不符目前內政部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針對房屋面積和其價格的規定,因過去常會有建商將房屋加上許多其他虛坪,使人誤解房價沒有如此高因而輕易購買的情形。因此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項項」,將房屋面積就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分別計價(應記載事項第7條(二)「房屋價款」參照)。

二、且就房屋面積部分也應列明各項目,否則不予計價(應記載事項第4條(二 )「房屋登記面積」參照)。

法條依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OOO平方公尺(OO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OOO平方公尺(OO坪)。

(1)主建物面積計OOO平方公尺(OO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OOO平方公尺(OO坪)、雨遮OO平方 公尺(OO坪)及屋簷OO平方公尺(OO坪),合計OO平方公尺(OO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OO平方公尺(OO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OO%。

七、契約總價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O仟O佰O拾O萬O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O仟O佰O拾O萬O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O仟O佰O拾O萬O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O仟O佰O拾O萬O仟元整(除陽臺外 ,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O仟O佰O拾O萬O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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