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僱傭VS承攬(區別專區)】承攬以依勞務使發生結果(工作完成)為目的之契約;僱傭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

張貼日期:Jun 06, 2014 1:55:55 PM

【民法-僱傭VS承攬(區別專區)】承攬以依勞務使發生結果(工作完成)為目的之契約;僱傭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

僱傭,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一定或不定之期間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二者固同屬供給勞務之契約,惟承攬以依勞務使發生結果(工作完成)為目的之契約,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僱傭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並無其他目的,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揭有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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