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an 03, 2014 1:45:41 AM
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
【土地法/第100條】不定期租賃契約的風險與因應之道
【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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