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條】貸與人貸與多筆款項予同一借用人,多個行為間應判斷是否屬接續犯,即是否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