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1040號判決參照)

張貼日期:Feb 01, 2016 7:44:40 AM

查前程序被上訴人即已表示上訴人不在台灣,台北地院向內政部警政局入出境管理局查知上訴人已出境,而命被上訴人補正上訴人國外之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表示其不悉上訴人國外之住所並聲請公示送達,而進行訴訟(見台北地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0號卷第一一、二五、二六、三0頁)。(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104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