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約】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撰寫/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Jun 16, 2015 3:21:51 AM

【民法/要約】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撰寫/黃建霖律師

要約之目的在於訂立契約。如果相對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而要約之引誘,目的則在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

又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實務上區分不易,區別標準或可以下述為斷:

一、表示之內容

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已經十分具體,相對人得據以承諾者,是為要約;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如果並不具體,則應屬要約之引誘。

二、意思表示是否注重相對人

要約並不注重相對人;相反的,如果表意人要考慮相對人之資力或其他條件所為意思表示,則是要約之引誘。

三、依交易習慣

例如標賣之表示,通常可以解釋為要約之引誘;但表意人明白表示願意賣給出價最高之投標人,應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