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22, 2016 3:33:30 AM
裁判字號:67 年台上 字第 2032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6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 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