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4條】不因請求權人為胎兒或年幼,而減低慰撫金之賠償
張貼日期:Jun 16, 2015 6:7:53 AM
【民法/第194條】不因請求權人為胎兒或年幼,而減低慰撫金之賠償
【民法/第194條】不因請求權人為胎兒或年幼,而減低慰撫金之賠償
最高法院66年台上2759號判例
最高法院66年台上2759號判例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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