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07, 2013 2:9:9 PM
裁判字號:71 年 台上 字第 2304 號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民國 71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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