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法定空地是否可以約定給特定人專用?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利嗎?

張貼日期:Oct 09, 2014 9:23:51 AM

預售屋的法定空地是否可以約定給特定人專用?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利嗎?

案例:

小欣在蘆洲買了一間位於一樓,有前後院的預售屋,而在買賣契約中有一條款約定:「本大樓編號O號O樓毗連之前後院,為該一樓之約定專用部分(規約草約亦有相同記載)。」但就在交屋過後,其他住戶於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中向小欣表達不同意的意思,並說小欣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小欣想知道法定空地約定給特地人專用,是不是真的有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解析:

一、對於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特別規定除強制不得作為約定專用的規定外,其他部分皆得作為約定專用的客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參照)。其中特別針對本件小欣所提及的「法定空地」,於建築法裡,其並不是屬於「公寓大廈本身所占地面」的範疇(建築法第11條參照),因此小欣所買的預售屋中,對於法定空地的約定專用部分,並沒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

二、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仍然需要視法定空地是否為防火巷道、防火隔間或必要通道與否,否則恐亦會有違反之虞。

法條依據:

建築法

第 11 條

第1項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公寓大廈管理條利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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