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侵害乃國家法益,並非個人法益(85 年度台非 字第 238 號)

張貼日期:Jan 27, 2016 2:20:55 PM

裁判字號:85 年度台非 字第 238 號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所侵害為國家法益,原判決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一行為侮辱三個執行公務之警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執指原判決論以一罪,於法不合云云,自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