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vs以刑逼民

張貼日期:Apr 08, 2012 9:54:26 AM

今天我們要討論一個車禍案件常見的法律問題,當我們發生車禍案件有人受傷時,如果諮詢法律人士,有時得到的建議是「先告了再說」,這種情況是否就是以刑逼民呢,實有探討的空間。

發生車禍時,員警會先來現場處理,拍照做成「OO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害(撞)人,去完醫院後會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汽機車修理報價單。之後,兩造當事人可能會去申請「OO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那麼,我們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在上述車禍案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備齊後,為什麼當事人還會來諮詢律師或法律人士呢?通常是肇事者無和解誠意、本來說要賠後來又不賠、稱自己沒錢理賠等等!在這種時候,從律師的角度替當事人考量,通常會從被害人的心情感受、車禍既已發生,如何彌補補救損害等角度切入,可能會建議提出刑事告訴以及民事訴訟為宜。

刑事告訴有幾點好處,首先,如果肇事者的肇事原因真的比較惡劣(不遵守交通規則、蛇行、逼車等),那麼刑責可以合理制裁,也可以讓肇事者心存警惕,避免以後再犯。第二,如果肇事者的經濟能力能夠負擔賠償卻又不願賠償,單純走民事訴訟,耗費司法資源、被害人時間精神甚鉅,而且還有脫產的可能,所以這時候提出刑事告訴,往往會讓肇事者覺得「被害人是來真的,我還是賠一賠好了」、「我不想有刑事前科」等感受。

車禍案件從被害人所受損害、司法資源、社會犯罪防治等角度來看,提出刑事告訴有一定道理,恐怕不能單純以一句「以刑逼民」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