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28, 2012 8:52:3 AM
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 所在,依社會觀念視為獨立之物而言,墳墓並非土地之 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達到埋葬死者,供後世憑 弔之用,且不易移動其所在,在社會觀念上係為獨立之 物,應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定著物,而為不動產之一種。
(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