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9條所規定物之瑕疵的總類(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51號)

張貼日期:Mar 04, 2016 4:20:10 AM

民法第359條所規定物之瑕疵,包括價值瑕疵、效用瑕疵 及品質瑕疵,價值瑕疵是指交換價值之瑕疵,而效用瑕疵則指使用價值之瑕疵,又分為通常效用瑕疵及預定效用瑕疵,通常效用瑕疵是指欠缺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 預定效用瑕疵,則指欠缺契約預定效用。(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