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張貼日期:May 13, 2013 4:45:15 AM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刑法上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至其持有之原因如何,可以不問,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633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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