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一張信紙?(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張貼日期:Jul 19, 2013 2:14:49 AM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延伸閱讀

  1.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侵占罪,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

  2.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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