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之意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裁判)

張貼日期:Jul 12, 2016 3:26:11 PM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二分之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裁判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