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八○號判例)

張貼日期:May 24, 2016 7:50:57 AM

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

行為能力,依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

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八○號判例要旨)

ps.「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