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為肇事駕駛人者,即有自首減刑之適用

張貼日期:Apr 15, 2012 5:10:9 PM

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搜查權之官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之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八三九號判例要旨足參)。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0一號判例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