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已足,若欲否認,應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

張貼日期:May 11, 2016 9:37:35 AM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