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

張貼日期:Mar 03, 2013 12:49:55 PM

裁判字號:48 年 台上 字第 343 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4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被告將自己所有之土地借與他人使用,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訂立借用契約,殊無偽造私文書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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