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0條】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偽造私文書,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即足認定其用意之表示,無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適用。

張貼日期:Mar 03, 2013 12:42:52 PM

裁判字號:64 年 台上 字第 1597 號

裁判案由:侵占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偽造私文書,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即足認定其用意之表示,無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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