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的文章

張貼日期:Jan 19, 2015 4:37:48 AM

民法第359條所稱之瑕疵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者,即不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39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