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開法庭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對他人侮辱、誹謗,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
張貼日期:Mar 29, 2013 5:57:28 AM
【刑法/妨礙名譽(第309、310條)】於公開法庭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對他人侮辱、誹謗,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
最高法院裁判字號:77 年 台非 字第 100 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民國 77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被告陳○樓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在公開法庭對他造當事人為言語公然侮辱及誹謗他造,顯已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原確定判決認其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而論處罪刑,並詳細說明其理由,難謂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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