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過重而翻車,不能成為免責之事由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0:43:38 AM

按參「上訴人覆車之原因,縱如上訴意旨所云,係由載重逾量所致,然上訴人任司機有年,該車能載重量若干,當為上訴人所深悉,而載重逾量可能發生之危險,亦非上訴人不能注意之事項,乃竟任令逾量,仍舊行駛,豈得謂為不能注意而不負業務上過失之罪責。」(最高法院刑事31年上字第270號判例)

此判例洽是爭對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無認識過失之良好例子。

所謂無認識過失,指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完全不認識,而實現法定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