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代筆人不用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張貼日期:Oct 23, 2012 1:15:33 PM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是代筆遺囑只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即可,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