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其他瑕疵擔保責任

張貼日期:Oct 04, 2013 2:15:27 AM

按被上訴人出賣系爭房屋於上訴人,當時縱曾告知該房屋係屬違章建築,未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情事,亦僅危險負擔移轉與上訴人後,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時,不負擔保責任而已,至其他瑕疵擔保責任,仍不因此而免除(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689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