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之行為人,即使其中之一未被提出刑事告訴,仍得對其依照附帶民事賠償之規定起訴

張貼日期:Mar 22, 2012 7:3:25 AM

共同侵權之行為人,即使其中之一未被提出刑事告訴,仍得對其依照附帶民事賠償之規定起訴

最高法院判例:

判例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 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 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 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

相關關鍵字:附帶民事賠償 告訴 詐欺 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