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

張貼日期:May 17, 2016 1:16:13 PM

參考法條: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判決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 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