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4條】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何建築屬物之瑕疵
張貼日期:Nov 26, 2013 5:0:30 AM
【民法/第354條】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何建築屬物之瑕疵
【民法/第354條】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何建築屬物之瑕疵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76號判例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76號判例
上訴人出賣與被上訴人之土地,登記之地目既為建築用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茲系爭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何建築,則不惟其通常效用有所減少,抑且減低經濟上之價值,從而被上訴人以此項瑕疵為原因,對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及附加之利息,自為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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