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植物人屬於刑法之重傷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Apr 14, 2012 7:39:51 PM

【刑法】植物人屬於刑法之重傷 整理/黃建霖律師

被害人邱呂彩雲因本件車禍受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 腦內出血等傷害,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99 年7 月22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而被 害人邱呂彩雲送醫治療後,仍是神智不清、至今需要長期 臥床,意識不佳,生活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照 顧,且於99年8 月27日入住桃園縣私立長圓養護中心(即 桃園縣私立陽光長期照顧中心)迄今,並經評定為極重度 等級屬植物人類別,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99年11月5 日桃聖業字第0990000276號函暨函檢送病歷資 料、100 年7 月28日桃聖業字第1000000159號函暨函檢送 病歷資料、100 年12月22日桃聖業字第1000000290號函、 桃園縣私立長圓養護中心入住證明、桃園縣私立陽光長期 照顧中心100 年12月26日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警 員黃朝霖99年11月15日所提出之職務報告及探訪相片6 幀 (見偵卷第55頁至第62頁、第68頁至第71頁、原審卷第45 頁、第48頁至第57頁、本院卷第32頁、第35頁),顯見被 害人邱呂彩雲已因前開碰撞,致其身體受有重大難治之重 傷(刑法第10條第4 項第6 款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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