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9條】政風機構並無偵查犯罪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Sep 30, 2013 7:0:9 AM

【刑法/第169條】政風機構並無偵查犯罪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 整理/黃建霖律師〈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參照〉

「......按誣告罪之構成要件,除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外,並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足當之。政風機構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而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第三目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政風機構本身並無刑事偵查追訴、處罰犯罪或懲戒處分之職權。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捏造事實向政風機構申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顯難謂已向有刑事偵查、追訴、處罰犯罪或有懲戒職權之公務員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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