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張貼日期:Aug 01, 2013 9:56:45 AM
【刑法/第354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
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
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