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但如果沒有依照法定方式為之,仍屬無效
張貼日期:Sep 09, 2012 9:40:50 AM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306號)。
大台北地區專業推薦離婚、婚姻、夫妻財產制、子女監護權等律師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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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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