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其利益自不及於他債務人,要無民法第275 條規定之適用

張貼日期:Mar 04, 2012 8:4:33 AM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 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 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 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 負同一內容之給付,自不生民法第280 條所定連帶債務人間 內部分擔求償之問題,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受之確 定判決,其利益自不及於他債務人,要無民法第275 條規定 之適用(最高法院92台上字1540號裁判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