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an 17, 2014 11:7:18 AM
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訴訟標的,法院不得將原告基於解除契約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依職權改為命被告減少價金之判決。
【買賣】買賣標的物瑕疵,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判斷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354條】「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買家應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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