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ug 01, 2016 8:53:31 AM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乃在兩造 就其意思表示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植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社會通念、交易習慣、一般客觀情事及當事人所欲 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 ,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