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條】特別審判籍不排除普通審判籍之規定

張貼日期:Dec 19, 2013 9:39:21 AM

【民事訴訟法/第1條】特別審判籍不排除普通審判籍之規定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雖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因遺產之繼承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乃當事人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特別審判籍 (非專屬管轄) 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選擇上訴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起訴,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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