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 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 整理/黃建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