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09, 2016 7:49:37 AM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 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 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諸如犯罪之時間、 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 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均應為明確之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 之依據。又有罪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翔實記載, 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使 事實與理由而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為理由不備,理由內已加說明,而事實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 四款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 字第二七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